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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选 办 法



一、评选范围
    省直、中央驻长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农民工、临聘职工。

二、评选原则
    坚持自下而上、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先进性原则;坚持广泛代表性原则。

三、评选条件
    
(一)省直单位模范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
    2、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干部职工队伍素质高、作风过硬,单位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自主创新和优化经济结构,坚持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4、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近三年无人身伤亡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省直单位模范职工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刻苦钻研业务,工作业绩优异;
    3、工作作风优良,服务意识强,清正廉洁,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四、评选步骤
    1、5月中旬—6月中旬:基层民主推荐和初选;
    2、6月25日—7月1日:公 示;
    3、6月25日—7月20日:公众投票和宣传;
    4、7月下旬:复 审
    5、7月底—8月初:颁奖表彰和后续宣传。

五、奖励办法
    1、模范职工候选人,分为一线职工(编号1001-1010)、公务员(编号1011-1020)、科研人员(编号1021-103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1031-1040)等四个类别,采取公众投票(占总分值的60%)和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投票(占总分值的40%)相结合的方式,产生10名“省直单位十大模范标兵”(每个类别候选人不少于2名),并由省人民政府记一等功一次;其余授予“省直单位模范职工”称号,由省人民政府记二等功一次。
    2、模范集体候选对象不参与公众投票,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湖南省直单位模范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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