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叶叙华事迹介绍
叶叙华,男,苗族,沅陵县人,1964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主任、怀化市律师协会理事、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
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勇为行业改革先行者
或许是才思敏捷、业务精湛而让人钦佩,抑或是敬业忠法、恪守职业道德而令人信赖,一九九六年元月,刚刚步入律师行业才两年多时间的叶叙华,就被大家推上了沅陵县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位置,成了沅陵律师行业的领头雁。那个年代,全市的律师事务所几乎都是国资所,办公设施陈旧,办公条件简陋,律师都是占国家编制、拿财政工资并拥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思想观念陈旧。叶叙华上任之后,针对国资所的现状,提出了“在稳定中求改革,在改革中求发展”的办所思路,并确立了“争创市级一流国资所”的奋斗目标,大胆地对分配制度进行改革,正确处理消费与积累的关系。在他任主任的头一年,所里就有计划、分阶段地购置了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使兴沅律师事务所成为了全市最先拥有现代化办公设备的国资所。同时,他还注重整章建制工作,以民主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九十年代后期,叶叙华所带领的兴沅律师事务所跃升为全市品牌国资所,多次被评为市级先进单位,叶叙华个人也于1998年元月,被省司法厅评为“湖南省优秀律师”,同年3月被沅陵县委办、县政府办评为沅陵县“十佳优秀政法干警”。
一九九九年九月,知名度、美誉度不断提升的他,站在律师改革的潮头,出人意料地丢弃常人梦寐以求的铁饭碗,毅然辞去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一职,投资创立了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再一次走向改革前沿,成为了怀化市律师制度改革的先行者和实践者。历经多年的奋斗,如今,走进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墙上那一块块“先进律师事务所”金字奖牌格外醒目。这些奖牌,是他带领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锐意进取、一路高歌的历史见证。
他立身怀化律师之普通一员,与中国律师业共命运十几载,面对行业的竞争与发展,他始终开拓进取,勤勉不已,从未轻言退避与懈怠,社会和律师同仁给予了他较高的荣誉。他被当选为湖南省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湖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先后十余次被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评为先进个人。《怀化日报》先后多次刊登过他的先进事迹。
爱岗敬业、服务社会,誓做公平正义维护者
叶叙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8年来,办理各类案件600余件,涉诉金额十几亿元,成功地承办了许多疑难、复杂和在我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各种经济损失达亿万元之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下面几个案例,就是他爱岗敬业,服务社会,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典型例证。
沅陵县某局邓某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公章,以某局存入银行的一百余万元基金作抵押,实施贷款诈骗活动。案发后,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可是银行却以邓某的行为给银行造成了巨额损失为由,扣留了某局存入银行的基金,拒绝给某局支付。叶叙华律师受理该案后,经反复阅卷取证后,认为:银行的损失是犯罪份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与某局无关;某局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储蓄存取款合同关系,银行拒绝给某局支付存款,侵犯了某局的合法权益。他代理某局及时诉至法院,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为某局追回损失1056129.30元,确保了该局下阶段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1年3月下旬,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在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专项活动中,沅陵镇居民邓某向叶叙华律师诉说了自已的遭遇:为谋求生活,邓某与梁某合伙借资11.3万元,向沅陵县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了一台二路线公交车,并为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0年5月14日20时26分,田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邓某承包的公交车相撞,造成田某受重伤住院、左大腿截肢(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总损失为455739.37元)的交通事故。沅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尽管邓某、梁某卖掉了公交车和家里其它值钱的东西,也只筹得118295.75元赔偿给田某,而保险却公司以公交车司机李某所持有的驾驶证级别较低,与公交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的驾驶证等级不符,属于无证驾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伤者田某的亲朋好友天天上门找邓某、梁某要求赔偿,矛盾愈演愈烈。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叶叙华律师主动代理邓某、梁某处理此案,他认为:交强险是基于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一种保险,交强险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在邓某、染某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叶叙华律师主动上门看望伤者田某并向其做解释工作,表明邓某、梁某不是不愿赔偿,而是没有能力赔偿,要求伤者田某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最后,明白事理的田某及其亲朋好友不要再找邓某、梁某吵闹,并以保险公司、邓某、梁某、公共汽车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听了叶叙华律师的意见后,不再坚持“无证驾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观点,自觉将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支付给了田某,田某也撤回了对邓某、梁某、公共汽车公司的起诉。
2011年5月17日,田某收到11万元保险理赔款时,深情地对叶叙华律师说:“你是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却处处为我着想,保护了我的合法权利”。叶叙华律师笑着说:“我虽然是邓某、梁某的代理律师,但我维护的是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确保的是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发挥职能,参与改革,争当国企改革服务者
为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2004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按照文件要求,叶叙华律师将法律服务与国企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全程参与了仙门国有林场的改制工作,为粮食系统、供销系统的全面改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依法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仙门国有林场(以下简称“林场”)始建于1958年,全场干部职工共193人,负债总额达513.6万元,欠发职工工资总额286.6万元。人员结构老化、经济特别困难、经营机制不活、改革严重滞后,成了林场生存和发展的最大难题。林场职工纷纷要求将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处置变现进行改制,但面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边采伐边更新”、“禁止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等林业政策,改革不知从何下手。林业政策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林场的改制不同于其它国有特困企业。
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能否处置变现用于安置职工?国有林场的改制究竟如何进行?国有林场改制的政策性强,在我省尚属首例,因此,没有现成的经验可鉴。作为县林业局和仙门国有林场法律顾问律师,叶叙华积极为林场的改制寻找政策依据。他引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中“对经济效益差,统一经营管理难以维持的国有场圃,可依法将经营权承包、租赁、拍卖。允许国有场圃利用商品林木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作价变现,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等政策依据,草拟了《国有林场承包经营和改制可行性报告》,协助林场十余次与浙江投资商谈判,达成了由浙江投资商一次性出资1200万元承包国有林场三十年经营权的《承包经营意向性协议》,并协助林场草拟了《国有林场改制方案》,拟将承包款1200万元用于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和一次性安置职工。2005年5月18日,省林业厅认真审查上述报告、方案和协议后,以湘林场[2005]08号文件批复“同意林场实行承包经营和改制”。
该项目的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深化了林业体制改革,增强了林业发展活力,摆脱了国有场圃统一经营中的困境,维护了职工的根本利益,也为律师参与企业改制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2006年4月,叶叙华律师被湖南省司法厅评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优秀律师”,在全省范围内予以表彰。
立足平台、构建服务网络,争当县域经济建设者
十几年的潜心磨练,叶叙华律师的业务技能和办案水平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在沅陵律师界,他的年办案数量、法律顾问单位和年业务创收都居于领先地位,承办的大案要案也最多。案源多了、时间却不够用。面对新形势,他意识到只有调整工作思路、转变工作重心,才能更好地为沅陵的经济建设服务。他从沅陵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中,看准了律师服务市场的潜力和发展方向,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法律顾问工作上来,努力开拓新的法律服务市场。目前,叶叙华律师已经和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五强溪库区管理区、林业局、粮食局、沅陵一中、人民医院等20余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法律顾问服务网络。
助推企业发展。担任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十五年来,见证了辰州矿业由原来一家区域性公司发展成为一家全国性矿业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全过程,并为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资产并购、重组等工作倾注了艰辛的劳动。担任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转型升级、自主创新等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
给力机关工作。多年来,叶叙华律师在担任五强溪库区管理局、林业局、粮食局等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一目标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一学三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机关和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积极参与移民群众、林业粮食系统下岗职工的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妥善化解矛盾,为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排忧解难。
服务重点工程。几年来,叶叙华带领全所律师,积极联系重点工程项目,主动跟进相关企业,为重点工程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叶叙华律师已经进入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层,成为了该公司的监事会成员。肖晓锋等律师也和沅陵兴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立了法律顾问业务合作关系。大家上下齐心,共同努力,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解决群众在土地征收、工程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主动做好工程业主与当地群众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消除对立,增强协作,构建和谐有序的建设环境,收到了一定的实效。
情系弱势、真情回报,甘当和谐社会的奉献者
叶叙华律师出生偏远农村,自幼家境贫寒,苦中求学。童年的清贫生活和奋斗的艰辛历程,既铸就了他的坚毅性格,也修成了他的仁慈与善良。十八年来,他一直坚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经济贫困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连年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既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获得无私的法律援助,也使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在平民百姓中得到体现。
筲箕湾镇野拓村炉头组村民李明龙, 2008年8月22日在抢收稻谷的过程中不慎跌倒致右股骨中1/3段骨折,被邻居送到沅陵某医院住院治疗。可是,医务人员的工作过错,导致其骨折处成角畸形,骨折两端骨皮质区产生大量骨膜反应,右下肢缩短约3CM,造成李明龙严重残疾。事情发生后,年轻气盛的李明龙欲对医院采取过激行动,县教育局教研室主任梁新科(李明龙的老乡)得知这一情况后,规劝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并介绍李明龙到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找叶叙华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叶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找该医院谈判协商,有理有据地指出医院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11月18日,该医院接受调解方案,赔偿李明龙损失8.3万元。当李明龙给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时,叶律师主动提出为其减免律师费5000元,叮嘱李明龙用获得的赔偿款及时去市级医院实施再次治疗。
2011年7月16日,一场大火将凉水井镇冉溪村75岁高龄的刘心荣老人的房屋化为灰烬。当得知刘心荣老人的儿女因工作原因都不在身边时, 7月18日,叶叙华带领全所律师深入冉溪村看望刘老人,并将1600元慰问金交到冉溪村支书胡生湘的手中,要村支村及时安排好刘老人的灾后生活。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特大地震,他积极组织全所律师为灾区捐款捐物。虽然他个人仅给汶川灾区捐款1200元,但他的行为带动了全所律师,在律师行业中起到了表率作用,以至于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个人平均捐款额居全市律师之首。
执业十八年,他的足迹遍布全国各地,行程三十余万公里,涉诉标的十几亿元。2010年12月31日,他在工作日记中写道:“结束了,2010年!我不清楚这一年有哪些成绩,只知道汽车里程表上显示的数据增加了32628公里、携程旅行网的个人主页上记载的航空飞行次数增加了12次,还不包括火车出行的里程。这些行程,足可绕地球两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