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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伍 昭


    伍昭,男,1965年5月生,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隆回县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国家二级律师,邵阳市律师协会第三、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省刑事辩护人才库、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
    伍昭律师凭着深厚的专业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尚的职业操守和不屈不挠的敬业精神,成功办理了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诠释了一名新时代法律工作者的真实内涵,曾荣获全国2011年度“十大新闻律师”、2012年度邵阳市“优秀律师”、2013年“隆回人民满意律师”等称号。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网、共青团中央主管的《中华儿女》等媒体分别以“勇字当先,维护正义显‘彪悍’”、“伍昭 竭力捍卫公平扬正气”为题,报导伍昭律师的先进事迹。
    一、立场坚定,恪尽职守,做人民满意律师
    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如果没有坚定的政治信念,不注重个人思想品质的修炼和锻造,很容易迷失前进的方向。伍昭律师作为一名有着26年党龄的共产党员,他时刻不忘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始终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忠于宪法和法律。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指导,积极参加行业活动。正派的执业形象,赢得了广泛赞许,荣获过全国2011年度“十大新闻律师”、“邵阳市优秀律师”、“隆回人民满意律师”等称号。
    二、业务精湛,经验丰富,实力成就业界翘楚
    在加强思想修养的同时,伍昭律师更注重业务能力的培养,认真钻研律师业务,精益求精。勤恳、敬业、务实的工作作风和扎实的理论功底,使伍昭律师以处理各种疑难案件而著称,他不仅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捕捉线索,准确找出案件的症结,而且能娴熟地运用法律、法规和各种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近20年来,共办理案件2000余件,其中包括一批具有复杂性、影响性和代表性的案件。
    1、刑事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邵阳市大祥区副区长姚昌明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经伍昭律师有力辩护,挪用公款、贪污两个罪名被宣告无罪;缓宁县林业局林场管理站站长曾纪楚受贿、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被指控挪用公款200万元,经伍昭律师据理力争,被宣告无罪;隆回县安全监督生产监督管理局马康升贪污、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案,经伍昭律师辩护,挪用公款、玩忽职守两个罪名被宣告无罪;隆回百纺公司郭丽吾贪污、受贿案,经律师辩护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等等。仅2011年10月以来,伍昭律师成功的为如下10起刑事案件进行无罪辩护:①贵州省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督办的涉及隆回县公安局警车肇事的王立新交通肇事案;②隆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承办的涉及隆回二中116名学生食物中毒的龙运国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③罗桂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④温湘隆挪用资金案;⑤刘爱黎敲诈勒索案;⑥范晓斌故意伤害案;⑦阳锡宗职务侵占案;⑧范新华掩饰、隐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⑨马文奇过失致人重伤案;⑩刘任从等11人污辱尸体案等。2014年,伍昭律师先后担任张鹏故意杀人案、陈伟容贩卖毒品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死刑判决,让2个案件的2名被告人“刀下留人”,刑事辩护卓有成效!
    2、民商事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伍昭律师从业于国家级贫困县隆回县,却办理了一批在省、市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民商事案件,其中也不乏诉讼标的大的代表性案件:①湖南山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恒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湖南恒裕公司承建的近8000平米的钢结构厂房,被2008年百年一遇的冰雪压垮,原来定性为“天灾”,后来通过伍昭律师的诉讼代理,最终法院以建筑质量不合格为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余万元;②湖南省运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亚华乳业有限等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达1亿元,原一审法院判决仅赔偿原告60万元,伍昭律师接受委托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该案成功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并已开庭审理。③海南文化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海口市中大置业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达1亿元人民币,伍昭律师接受被执行人的委托,申请上级法院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违法行为进行执行监督,现已在最高人民法院成功立案,并进入执行违法审查。
    3、行政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2010年11月9日,湖南民工谌黄业持刀在海南杀死3人后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大致坡派出所投案自首,值班民警因麻痹大意,认为谌是喝多了酒“说大话”,没能依法接受和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谌离开派出所后再次作出2死1伤的命案。这起震惊全国的特大杀人案件引发了中国首例公安机关不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以致疑犯再度杀人的国家赔偿案。伍昭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人,与受害人家属“八渡琼州,四上北京”,奔波维权600日,案件的最终获得国家赔偿110万,填补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空白。案件办理过程中,伍昭律师被邀参加了北大、清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及国家社科院联合主办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专题研讨会”,行政法学专家称该案对中国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提供了契机和提示,对日后类似案件的赔偿处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三、热心公益,奉献爱心,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伍昭平日工作非常繁忙,但他高度关注民生,帮扶弱势群体,积极投身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他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认真解答各类法律咨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仅近五年来,他就办理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10余件。如邓镇中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伍昭律师依法为邓镇中提供法律援助,诉讼长达五年,期间申请司法鉴定13次,最终通过调解结案,为当事的挽回经济损失达1000万余元。通过他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和法律宣传,使困难当事人实现了法律赋予的权利,赢得了当地群众及司法行政部门的信赖和赞誉。
    2013年3月26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以《山银花变脸》为题对隆回金银花产品加工领域的个别事件进行了批评报导,山东金银花不法商贩以此借题发挥,利用媒体、广告,恶毒攻击和诽谤以武陵山片区为主的南方省份山银花“危害生命”,造成制药企业和消费者不敢使用南方金银花,严重威胁到武陵山片区5000余万金银花产业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为此,伍昭律师挺身而出,免费为广大药农提供法律援助,亲自带领一支由七位药农代表组成的八人“维权代表团”进京维权,向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的副研究员徐常青、《中国企业报》等责任主体提出严正交涉和进行严厉遣责,通过整整一月的奔波和谈判,相关责任人终于承认自己行为的错误,并承诺停止一切侵权行为。伍昭律师等一行的公益维权行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全面主动跟进,为武陵山片区的金银花做连续的正面报导,为“变脸山银花”平反正名。
    伍昭律师热心支助贫困学生上学和年轻律师的培养,支助的学生伍雅萍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每年坚持以发放固定工资的方式支助一名实习律师完成“起步”课程,使青年律师迅速的实现成长,并因此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四、自强不息,精心钻研,争做专家型律师
    选择了律师职业,就注定要终生与学习相伴。伍昭律师从未停止过学习的脚步,孜孜不倦的钻研精神令人钦佩。如代理魏求凤等六人诉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隆回县供电分公司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原隆回电力局经营的10KV六荷高压线西山支线发生断裂坠落造成4人触电身亡并被烧焦,事故惨绝人寰。让老百姓无言的事故被市防雷减灾办鉴定为“雷电天灾”,至此,无人宣称对事故负责,无人向受害人致歉,无人情愿向罹者家属做分文的赔偿……。伍昭律师作为受害人家属的委托代理人,为了弄清案件的客观真相,竟通过网络和书店买回上千元的“雷电”专业书籍,认真研读,并走访省、市气象局及国家防雷中心,向相关专家咨询请教,查阅中国气象局国家雷电监测预警公共服务网的雷电数据的基础上,硬是找出了原鉴定结论的诸多破绽和否定“雷电天灾”的证据,再通过申请权威机构重新鉴定,最终推翻“事故属天灾”的结论,官司打了一审打二审,二审又发回重审,重审后又再次上诉,“四条人命”、“四年时间”、“四次判决”、“四种结果”,以能与“专家”媲美的雷电专业知识,让案件经历了从“天灾”到“人祸”的“黑白颠倒”,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7月30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邵中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判令隆回电力局赔偿受害人1243105.6元)。在注重实践的同时,伍昭律师还注重经验总结和理论研讨,他撰写的《论对“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处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问题研究》《全国首例公安机关不接受杀人嫌犯自首引发的国家赔偿案》,在《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案例选编》等刊物上发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被中央党校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编辑出版的《领导干部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大型文集收录,并颁证肯定在社会实践中取得的优秀成果。
    选择决定人生方向,奋斗决定人生高度。伍昭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因专注而走向精湛,因责任而走向高远,他用智慧和汗水,谱写着新时代的法治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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