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衡阳市中院审结被告人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 |
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赵枫生《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来自衡阳市,将该情况通报至衡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国保支队将赵枫生传唤讯问,赵枫生供述了其于同年11月26日通过谷歌邮箱nnmmxxhh@gmail.com向140多个邮箱群发了其写的《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该信内容妄图煽动恐怖组织攻击中南海、各地省委省政府,颠覆国家政权,后该公开信被境外反动敌对网站转发。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公诉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枫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同年4月3日向被告人赵枫生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权利。5月9日,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辩护人陈以轩,并召集公诉人、辩护人陈以轩召开庭前会议(电话通知辩护人刘卫国,刘卫国表示其母因病住院无法到达,由陈律师参加)。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未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未提交新的证据,未申请回避。同月21日送达出庭通知书给辩护人陈以轩和公诉人,邮寄送达起诉书副本、出庭通知书给辩护人刘卫国;并书面告知被告人赵枫生开庭时间。
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衡阳中院向省高院专门做了汇报,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了有公安、检察、国安、武警、司法、宣传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进行专门部署和安排。
同年6月10日、17日先后二次开庭依法顺利完成。两次庭审,均有四十余名人员参加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枫生于2013年11月26日在网上看到恐怖组织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曼苏尔申明对北京天安门广场金水桥发生汽车爆炸案负责,当即写了《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以此表明对生活现状及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公开信”主要内容是:一、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发生汽车爆炸的死亡人数不是很多,对于在本次事件中伤亡的平民不必内疚;二、谣传突厥斯坦伊斯兰组织下次攻击对象是人民大会堂,认为影响力不够,攻击目标应改为中南海,各地省委、省政府,官员及富豪,让大陆富人逃离,工厂垮的多,才能促使中国经济更快崩溃,促进中国共产党政权垮台;三、提出突厥斯坦伊斯兰组织走出族群圈子,加强与藏人合作,汉人也有人愿意做人肉炸弹,只要是对中共政权实施了暴力袭击的人员,应大胆宣传对此负责。随后赵枫生将“公开信”用中文、英文和阿拉伯文三种文字表述,在互联网上通过电子邮箱以群发的形式进行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并被境外博讯网刊登。
在庭审中,被告人赵枫生辩称“其行为是不同政见的表达,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赵枫生书写并用邮箱发送《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是行使言论自由权;该《公开信》的言论不当,但不违法,不具备危害性,请求宣告被告人赵枫生无罪”。
经查,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被告人赵枫生所写“公开信”的内容包含了其对在恐怖暴力袭击中平民死亡的生命漠视,并煽动以人肉炸弹的暴力恐怖袭击方式攻击中南海、各地省委省政府,暴力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并非其所辩称的“不同政见的表达、提出批评意见”。被告人赵枫生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辩解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枫生因对生活现状及社会主义制度不满,针对北京天安门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在互联网上公开煽动采用暴力恐怖袭击方式颠覆国家政权,为恐怖组织出谋划策,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枫生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枫生1998年在技工学校毕业,1998年至2011年先后在湘南器材厂、河北定县、北京打工。长期在网络上的“中国公民维权联盟、民主论坛”阅读、发表文章。2009年注册QQ群“中华全国农民协会”,共22省市50余人加入该QQ群,并讨论协会章程,曾向南都基金会、美国的福特基金会申请资助,向民政部申请成立农民协会未果。因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被北京国保部门训诫,2009年5月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训诫。同年8月8日,被告人赵枫生在网络上发表“本人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声明”。2011年5月15日,境外博讯新闻网刊登“农会秘书长赵枫生被北京警方清理回原籍”的相关文章。2013年3月,被告人赵枫生来到衡阳市打工,同年11月26日在网络上书写并通过电子邮箱传播《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
本案的庭审和宣判的情况,先后被凤凰网、新浪网、腾讯网、天涯论坛等数十家新闻网络媒体转载、评论,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本案的审判,对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在公众场合及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展现出政法机关坚决打击恐怖主义及颠覆、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治安及网络环境,提升了我国公民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国家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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