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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株洲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健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方案》着眼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性工作,选任管理方式从原来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管理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便于人民监督员站在公正立场,真正代表社会公众对检察院侦查案件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015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司法厅确定在株洲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株洲市人民检察、株洲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要大胆改革,试出成效,为全省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在学习外地有益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株洲实际,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株洲市司法局制定了《株洲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株洲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经过近6个月紧锣密鼓的工作,进行了学习调研、制定方案、宣传发动、报名考察、公示决定、培训上岗,选任了80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株洲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为全省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为我省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积极贡献。(株洲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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