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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推行“轻案快办”


  2014年9月以来,耒阳市院积极探索推进“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共办理33件35人,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了“四快一准”,对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理清现实矛盾,实现办案模式新突破。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耒阳市系全省第一大县级城市,刑事案件高发,刑检部门干警年均办案数高居101件以上。随着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庭前会议、量刑建议等新增检察职能的运行,加上一些不尽合理的程序设计和办案环境,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矛盾。二是时间紧迫与与文书制作冗长矛盾突出。全年受理轻刑案件的数量为受案总数的40%,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且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约占50%。该类案件阅卷时间可能不到一个小时,但按要求制作审查报告均需包含多余的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分析论证等内容,花费长达四五个小时。三是办案周期拖延过长与及时惩罚犯罪相冲突。现有办案模式下,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未突出对轻缓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通常侦查期限届满时案件才移送审查起诉,而从移送起诉至法院判决的时间平均为65天,不仅增加羁押场所负担,且弱化惩罚效果,无形增加干警阅卷工作量。四是多地往返奔波与提高办案效率相冲突。检察院与法院、看守所的距离相对较长,平均往返耗时一个小时以上。现有分散开庭模式下,一个承办人一个星期平均每周往返法院五次左右, 且据法院统计每年消费在押解被告人的油费开支在三十万元以上,既存在诉讼资源的巨大浪费,又挤压办案时间。
  二、整合现有资源,开启轻案快办新模式。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召开联席会议。为化解以上矛盾,耒阳市院把建设“轻案快办”机制作为重点,由检察机关牵头,与公安、法院联合制定《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办法》,从案件适用范围、受理、启动、办案期限规定、讯问和审判简化、终止等方面做出详细、规范、可行的操作流程,确保“轻刑快办”工作有序、规范、正确开展。在此基础上组织案管中心、侦监、公诉等部门干警集中学习,将《办法》落到实处。二是明确案件范围,分类处理快。明确轻刑案件的范围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案件;罪名单一或共同犯罪人数在三人以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为确保案件质量,一旦案件不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均不得使用快办程序。三是突出快速移送,办案节奏快。以快速移送函为案件移送纽带,在做出批准逮捕或者构罪不捕的决定后,向公安机关送达批捕文书的同时向其移送《建议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经审查无需继续侦查的,则建议在5天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需要补充部分证据的,则建议在7天内移送审查起诉;而案件起诉后,我们也向审判机关一并移送《建议快速审判意见书》,建议其在具体的日期内审结案件,相较于以往65天的平均办案周期,提升了52天。四是简化文书内容,审查时间快。合并讯问提纲和讯问笔录制作讯问笔录范本,将提审阶段需要复核的问题制作模板化样本,按程式化、规范化提讯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全面的基础上提高了办案效率。将审结报告表格化,省略“侦查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性质的分析论证”,简要概括证据摘录,重点填写“审查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摘要、量刑情节、需要说明的问题、承办人意见”,并将主要证据复印件为附件,直观反映案件全貌,平均节约办案时间约为187分钟。五是建立临时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快。在看守所建立刑事临时审判庭,对轻缓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开庭审理,最大简化庭审程序,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和认定的事实与证据目录,简化当庭讯问被告人环节,一次性举证,综合发表质证意见。2014年12月25日,集中开庭审理的6件轻缓刑事案件,最短9分钟,最长不超过25分钟,其中2起案件当庭宣判,节约的办案时间在340分钟以上。
  三、严守案件质量,取得执法办案新成效。一是严格个案审查,确保案件办得准。严格案件审查,对工作中发现的侦查阶段存在的证据瑕疵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每一起案件实行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层层审核把关制,在提交表格报告审批时,将案件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审批的附件,与起诉意见书和提审犯罪嫌疑人笔录一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不打折扣。案件办理完结,案卷材料于当月提交案件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中评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二是严格程序规范,确保合法权益有保障。轻案快办必须依法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每个案件通过扫描、网上生成等方式实现纸质审批与网上审批同步,方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实行动态监管。虽然注重“四快”,但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依然告知到位;“到案经过、是否有举报线索、是否有合法财产被违法扣押、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等问题依然纳入讯问模板;未成年人犯罪的仍开展应有的犯罪成因调查和法庭教育。三是注重检调对接,确保矛盾纠纷化得开。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深化检调对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从而依法不捕、不诉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对“轻案快办”案件从轻处罚或作不起诉处理的,要求承办人主动向被害人说明理由,做好法律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案件办理完结,由控申、监察部门对每个不捕、不诉案件当事人进行调查回访,了解当事人思想状况、社区表现、周边居民反映等情况,监督办案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纪律和相应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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