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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湘阴县检察院督办一起跨省特大环境污染案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在“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中,探索“专业化督导+联动式跟踪+恢复性补救”的“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模式,成功监督办理一起跨三省五地特大污染环境案。该案得到了省、市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和涉案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环境污染者不仅要为修复环境“埋单”,而且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处罚,为有效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提供了司法范例。
  一、案件情况介绍
  2014年初,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两个专项监督活动”线索排查时,接到检务民情联络员反映,该县南湖洲镇泉水村村民张某在自家鱼塘倾倒污水,导致毗邻该村的资江水域、灌渠水系及生活水源严重污染。湘阴县院立即督促县环保部门启动环境监察程序,协助开展现场处置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污水含甲醛、笨、酚和六价铬等一类污染物,PH值≤2,其中甲醛超标94倍,笨超标1004倍,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湘阴县院及时启动“两法衔接”程序,督促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湘阴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29日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湘阴县院及时提前介入,全程引导侦查取证。同时提议各办案单位将案情层报至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争取上级部门统筹指导、并案指挥、析难解疑,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挂牌督办,全案得以顺利侦破。湘阴县公安局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2014年6月16日以胡某、张某和何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湘阴县院分别于2014年5月7日、2014年6月23日对胡某、张某和何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湘阴县院侦监部门坚持捕后跟踪,监督公诉部门于2014年12月21日依法追加起诉被告单位湖北黄冈某药业有限公司,并对其非法处置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行为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5年8月7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冈某药业有限公司罚金一百七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犯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判处黄冈某药业有限公司、何某、胡某、张某共同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财产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预留三年的环境监测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合计78.256万元,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判处湖北黄冈某药业有限公司、何某、胡某共同赔偿被司法机关扣押的危废后期处置费用、仓储费、改包装及装卸费共计75.768万元,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的特点及执法难点
  涉案地广人多、作案手段隐蔽,侦破全案难度大。该案涉及三省五地,作案区域跨度大。作案人达5人之多,人员成分复杂,作案环节多,手段隐蔽,侦破全案难度非常大。对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整合环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专业优势、构建全程协同合力的一体化办案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侦查过程中双面群情舆情高度关注,矛盾化解难度大。案件发生,引发污染地多起群众聚众上访,矛盾激发。而被告单位黄冈某药业有限公司系当地知名企业,系当地出口创汇和纳税大户,当地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且该企业职工500余人,下岗再就业和无业人员占80%,案件侦办过程中,部分企业职工情绪激动,围观对抗,妨碍侦查。如何在打击犯罪、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企业职工就业稳定和正面引导群情舆情、及时化解矛盾等给办案提出了严峻考验。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操作缺陷,法律适用难度大。在污染环境执法实务中,一般先由环保部门最先介入,发现涉嫌犯罪后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样办案周期长,会导致错过刑事侦查和取证抓捕的最佳时机;另一个是办案实务中,县级环保部门采样检测出具报告时间长,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长30天,涉及“一人一案”的最长仅有7天,较长的检测鉴定时间与有限的羁押期限不相适应。此外,因各地环保执法对危废损害评估和危废处置单位的委托主体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意见不一,需报请上级部门衔接沟通或由共同上级指定办理,客观上影响了办案效率和执法遗漏。三是行政执法证据规格低于刑事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的严格要求,证据转换难度增大。
  三、案件办理的成功做法
  1、在案件侦捕环节,注重专业化督导。一是强化线索研判的专业化督导。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从线索特点分析、线索启动方向和线索风险评估等方面同环保部门深入会商研判,并安排专人督促和协助开展现场处置和抽样监测。二是强化“两法衔接”的专业化督导。召集公、检、环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案件查办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了案件查办配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强化侦查机制的专业化督导。在查清犯罪事实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议联合办案各部门分别将案情层报至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提请上级部门统筹指导,并案指挥,析难解疑,全案得以侦破。四是强化证据审查的专业化督导。省、市、县三级院侦监部门上下一体,从证据转换、证据标准和程序要求、证据补强和证据链完善全程引导,提前介入、共同取证、同步阅卷,不缺位不越位,严把证据关,确保快侦快捕。
  2、在案件诉判环节,注重联动式跟踪。一是内外联动,正确引导舆情和稳控民情。邀请人大代表、案发地群众和新闻媒体现场见证,及时转移和封存污染物,开展应急性处置,清除污染遗漏流毒,定期开展后续监测,公开检测结果,消除群众恐慌。二是上下联动,破解法律适用局限和执法障碍。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和环保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各地环保执法对办案实践带来的执法障碍,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得到了高检院和环保部的高度重视,环保部吸纳了检察部门的建议,及时破解了该案的法律适用局限。同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环保部门将案件层报至高检院和环保部,提请挂牌督办,湖南、湖北两省三级环保部门深入会商研讨,达成了统一意见,有效排除了执法障碍。三是侦诉联动,扩大办案效果。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侦诉联动,将释法说理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穿到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群众见证和协助办案,有效破解公益诉讼瓶颈,挽回上述犯罪行为造成的公益损害和费用损失。
  3、在案后延伸环节,注重恢复性补救。判决生效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人民法院将上述民事赔偿款项全额执行到位。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会同环保部门就污染地水质土壤改良、补植复绿和后续三年环境监测分别研究制定了具体方案,现已着手实施。
该案成功办理,使环境污染者不仅要为修复环境“埋单”,而且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处罚,为有效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提供了司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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