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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永州双牌“二次调解”成就司法调解新路子


  近年来,双牌县司法局为适应信访维稳新形势需要,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的指导管理职责延伸至主动参与,丰富人民调解的内涵,尝试建立“二次调解”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效果,仅2014年就成功调处了陈年积案和重大矛盾纠纷51起,有效减少了各类上访现象和旷日之久诉讼案件的发生,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建立“二次调解”的背景
  “二次调解”就是对基层司法所不能调解成功的复杂疑难案件,在案件宣布调解终结后,由县级司法行政组织资深干警、律师、公证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组成“第三方”对案件进行“会诊”,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再作一次深入调解工作,确实调解不成功,才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矛盾,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成功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二次调解”机制的建立,是适应维稳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一是妥善处理重大矛盾纠纷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交通、小水电、城市建设引发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保护问题大量增多,这些矛盾纠纷涉及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调解难度大,基层调解机构在一次调解失败后进行二次调解相当困难,很难成功,调解就此终结后,许多群众往往不愿意走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踏上到市赴省进京的上访之路,造成一批上访对象,形成一批陈年积案,给社会稳定留下极大隐患。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及时缓解调和群众情绪,满足群众的调解心里预期,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二是强化司法行政调解职能的需要。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拥有一大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但长期以来只负有指导人民调解的功能,没有直接参与调解,在一定程度造成司法行政功能弱化和资源闲置。面对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课题,很有必要健全司法行政参与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的常态化调解机制,发挥好法律专业人士站位更高、法律知识面更广、办案经验更丰富的优势,协同信访、维稳、综治等部门去共同攻克社会重大矛盾纠纷,用有为赢有位。
  三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纠纷,一旦调解不成功,就有可能陷入旷日持久的诉累,给当事人增加经济、精神负担,即使事情通过法律途径有个了结,但心中怨气不一定可以消除,容易使双方当事人成为世代结仇的冤家对头,出现“一代有怨,世代结仇”的情况,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需要我们寻找一种既便捷高效而又低成本的解决方式,增加群众解决问题的渠道。
  “二次调解”的主要做法成效
  “二次调解”是人民调解的延伸,它以县级司法行政职能股室为主体,以人民调解为主渠道,以对原信访答复意见的书面审查为切入点,以对原信访事项的第二次解化、信访人停访息访为落脚点,有力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效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最大程度地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
一是组建专业化的队伍,推动县司法行政延伸职能。专门成立“二次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为内设机构。同时,以局基层工作股为基础,整合自身调解人员、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25名,组建一支素质高、业务硬、热爱调解工作的“二次调解”专门队伍,分成3支调解小分队,组建巡回调解庭,按照“敢打迎战、善打硬战”的要求,实行分片分块负责,开展不定期巡回调解,哪里有重大矛盾就奔赴哪里,从而使县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变“等人上门”为“上门服务”,既做好了各基层司法所调解工作的坚强后盾,又建立起了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的第二道“防火墙”。
  二是采取上下联动的机制,提高矛盾纠纷调处的调解效能。凡重大复杂案件,乡镇调委会、司法所首先拟定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上报“二次调解”办公室审查备案,签署意见后方能向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或拟定处理意见,有效地提高了“一次调解”的成功率。2014年,全县15个乡镇场司法所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836起,“一次调解”成功1749起。对基层不能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宣布调解终结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案卷移交“二次调解”办公室。“二次调解”办公室接到案件后,由责任领导组织调解人员收集证据、现场勘验、制作笔录,召开专题研讨会,制定调解方案,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矛盾纠纷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尽快解决,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避免久调不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对不落实调解责任,引发问题或者造成涉法涉诉上访的,严肃追究责任。2015年,全县共上交县“二次调解”办公室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共66起,通过“二次调解”程序调解成功51起,成功率达80%,还有些纠纷以提供法律援助为当事人解决纷争,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各类涉法涉诉上访现象,一些一触即发、一点即爆的重大社会隐患被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进行人性化的调解,最大程度促进争议事项柔性化解。“二次调解”秉承了人民调解“以和为贵”的亲和性特点,通过采取人性化、温柔华的沟通协调方式。“二次调解”巡回调解庭进行调解时,工作程序比照民事审判的普通程序进行,开庭时除当事人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单位、基层调解组织及相关县乡领导参与。当庭调查时,给当事人一个说理、质疑、解惑及相互理解、原谅的机会,大大提高了二次调解率、和解率,避免了双方横眼相向、怒气相对对簿公堂,不仅能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还往往能成为化解人与人之间心中块垒、心理矛盾的有效方式,同时,“二次调解”过程,也是对当事人进行鲜活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不少当事人因此增强了法制观念,少数当事人虽不服调解,依然走向上访和诉讼,但在上访诉讼过程中,至少不再“霸蛮”,避免或减少过激行为。因此,巡回调解庭也被称为“说理庭”、“和谐庭”、“法制宣传教育庭”,越来越为更多的群众所认知、所肯定、所接受,人民调解受案数大幅度增加,特别是重大复杂纠纷增加,如2008年以前,我县司法所调解案件数最多为400余件。2013年已达1722起,同比增加300%。2014年达2078起,同比增加120%。
几点体会
  (一)夯实司法阵地也是基础。把司法行政系统作为推进依法治县、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从高配置机构、人员、经费。2008年,县委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从公安、法院和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选拔熟悉法律工作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领导班子,并对15个乡镇司法所长高配副科级,司法所人员平均达到2人以上,其中6个所达到3人。同时,将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与县法院、检察院同等的2万元/人标准,运转经费比2006年翻了4番,在司法行政内部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极大改变了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短缺、财政窘迫、积极性不高的局面,大大提高了履职能力。
  (二)创新调解方式是保证。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许多矛盾纠纷是因为“不服气”、“不平衡”而引起的,在法制建设还不很健全、人民法律意识不很强的时期,人民调解“和为贵”的亲和性特点,注定成为化解人与人之间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县司法局在开展“二次调解” 时,采取进村入户调查、回访、以案说法、交心谈心、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等方式,敢于面对矛盾、接触矛盾、处理矛盾,敢于纠正初次调解的瑕疵和不足,不走过场,不轻言放弃,把硬性的矛盾柔性化,过激华的矛盾缓和化,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优势和功效。
  (三)规范工作程序是关键。过去,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调解工作习惯于“动口不动手”,“重口头、轻程序”,调处矛盾不规范,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造成部分群众对诉讼的依赖,对人民调解的信任度不高。在“二次调解”中,我县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办案格式文书,从案件受理、办结时限、调查和调解程序、台账和案卷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使人民调解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范,并定期开展案卷质量评查,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次调解”的公信力日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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