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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选 要 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事迹,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附件5)。
   (二)坚持倾向基层,侧重工作一线。评选要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人员倾斜。厅级领导干部和近三年已获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人员不参加评选,处级领导干部不超过表彰人数的20%。
   (三)严格评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评选程序,重点是落实民主推荐和公示监督等程序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建立评选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沟通和协作。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评选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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