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推进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情况
构建司法网络查控体系是互联网时代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题的重要途径。湖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2012年9月“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精神,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司法网络查控体系建设。省法院继与省公民信息局、企业信息局开通被执行人互联网查询后,2013年8月又试点开通了“湖南法院司法网络查控平台”,通过专线查询被执行财产。截至2014年3月,全省法院共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执行案件和财产保全案件6382件,涉及执行标的额8.65亿元,提交查询信息55129条。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48217条,涉及被执行人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32847个,银行存款3.72亿元,机动车辆220台。互联网和司法网络专线查询,大大提高了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精准度,大大降低了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成本,大大增强了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的规范程度。
一、争取各方支持,聚集网络查控体系建设的合力。
司法网络查控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且协助各方认识不统一,必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的政治优势,争取广泛支持,才能统一思想,根本改变信息“孤岛”现状,形成建设合力。
一是依靠党政机关的支持。2012年,中央决定开展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专项积案清理活动,要求建立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湖南高院党组抓住这一难得的契机,专题向省委报告,建议加快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建设。省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4位常委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大力支持司法网络平台建设。省政府联合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省证监局适时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座谈会,推动各银行业机构支持与省法院试点建立网络查控平台。为推进与公安交警和人民银行建立网络查控体系,省法院向省委政法委专门汇报。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孙建国,省委常委、原副省长韩永文分别作出批示,协调、督促省公安厅和人民银行给予相应支持。
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业协会是商业银行的自律性组织,具有崇高的权威和特殊的协调作用。省法院积极创造条件,发挥银行业协会在行间协调的优势作用,一方面银行业方面对司法执行方面的意见建议通过银行业协会向省法院反映,省法院依法协调解决;另一方面,法院与银行机构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建设请银行业协会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银行业协会6次召开理事会进行研究,协会专职副会长逐个银行上门进行解释、宣传、动员,得到了各商业银行的积极响应和支持。银行业协会并协调湖南银监局审查批准了《湖南省法院与银行业机构建立司法查控网络的框架意见》。在此基础上,省法院和银行业协会联合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签订《司法网络查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奠定了司法网络查控建设的基础。
三是增进协执单位的理解。建立网络查控体系关键是消除商业银行等协助执行单位对帐户管理系统安全和储户存款信息安全的担忧。为此,省法院两次组织相关协助执行单位进行考察学习。2011年,组织公安人口和出入境、交警、银监局、人民银行等单位、部门的人员到广东高院学习,全省三级法院当年实现了对人口信息和企业信息的互网络实时查询。2012年,组织银行业协会、相关商业银行到浙江、深圳等地学习考察,通过座谈、观摩,消除了银行业机构对信息安全的担心。同时,省法院组织开展涉银行执行积案清理活动,依法维护了金融安全,赢得了银行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遵循执行规律,构建网络查控体系运行的平台
湖南法院按照合法性、规范性、先进性、便利性、开放性的设计理念,科学构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具有湖南特色的司法网络查控平台。
一是系统独立。即司法网络查控系统相对商业银行的帐户管理系统、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相对独立。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与两个管理系统通过软件控制实现信息的交换,但都不进入各自的管理系统。从而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法院审判管理系统、银行帐户管理系统都是各自独立运行的封闭系统,互不干扰,互不渗透。
二是完全自动。第一,案件承办人需要查控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财产,相关信息从“湖南数字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关联机制自动读入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无需人工干预。省外法院委托查询则由查控员按一定的程序审批后手工录入。其次,银行对于需要协助查询的信息,定时自动从银行方面前置机中读取,经过机器解释后进入银行帐户管理系统进行批处理查询,批处理查询的结果自动反馈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信息的申请和反馈完全由网络自动进行,杜绝了人为的干预。
三是双盲运行。这是执行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前预防泄密、转移财产的需要。因为查询申请、批量查询和结果反馈都是系统自组织的,人为因素不可能进行干预,协助执行单位和执行法院除承办人以外的人无从知晓。从协助执行的银行方面而言,谁的银行帐户被查询、有没有帐户余额、帐户余额是多少,银行的工作人员不知道,因而不存在通风报信的风险。从执行法院方面而言,根据程序设计赋予的不同权限,只有案件承办人知道查询的结果,非承办人并不知情,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不被泄露,被查询的被执行人无转移财产的信息线索。
四是定时予取。每天银行15:00从网络查控平台读取法院申请查控的信息,次日9:30前反馈给执行法院。特殊情况,经过双方电话沟通,即时申请,即时查询,即时反馈,从而保证执行的需要。
五是“一竿子”到底。通过查控平台查询到的账户信息直接通过“湖南数字法院”系统反馈到执行法院的承办法官,不需要省法院或查控员转发,从而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了查控时间。
三、坚持制度先行,确保网络查控信息的安全
司法网络查控是一项新事物,相对于传统的临柜查控,具有隐形、精准、远程、数字化等特点,它的矛盾和问题在于确保帐户管理系统安全和查询结果的信息安全。为此,需要先立规矩,严格落实,才能保障网络查控机制的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权利义务。湖南法院与银行等协助执行单位“两两”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和协助执行单位在网络专线的查控范围、查控对象、查控次数、查控发起及法律要件、查控结果反馈、保密义务及争议问题的处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成为司法网络查控体系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是合理划分流程。科学设置查控流程,明确案件承办人、查控员、局领导的职责权限,强化局领导审查、审批责任,确保查控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三是严格保密规定。制订了《司法网络查控中心保密管理办法》和《司法网络查控中心工作人员守则》,规定:司法网络查控要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不得查控与查控业务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查控未经执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立案或其他不符合法定查控条件的人的信息、财产,不得对承办人以外的人泄露被查控的事项及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身份、财产等查控结果的信息,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查控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身份、财产信息用于本案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等,从而保障查询被执行人的信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