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
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的实际, 2013年3月25日,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湘公发〔2013〕17号)。
《规定》共14条1700余字,提出了一项原则,即:办案机关、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依法会见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规定》明确提出:律师可以不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情形,向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应出具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证明。看守所应当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独立的会见场所,会见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安装音频,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听。
《规定》针对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提出五个“严禁”的要求。严禁诱导、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辩解; 严禁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传递信件、钱物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信息; 严禁将手机等能与外界联络的工具交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严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夹带香烟、火机、食品、酒水、手机、纸条、现金等影响看守所安全管理的违禁物品提供便利; 严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权利,是具有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依据。《规定》的出台与实施全面的要求了办案机关、看守所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更好的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只有律师享有会见的权利,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才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才能监督公安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司法,才能用行动和勇气来践行“依法治国”的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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