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正式施行
2013年2月1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预防、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的内容。《办法》的实施,对于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依法维护遗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件大事。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数量有所上升。据统计,2011年,我省33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3984起。虽然大部分医疗纠纷都能够合法合理地处理和解决,但是也有少数患者或者其家属采取举重闹事、伤害医务人员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经验,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办法》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客观公正,围绕提高医院管理质量和水平、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畅通医疗纠纷解决渠道,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提高化解医疗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一是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办法》第7条规定,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所需工作经费、工作补贴、调解工作场所和设施由所在地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医疗纠纷发生以后, 在医患双方协商难以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在征求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主动调解,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调解的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医患双方还可以采取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在其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设立咨询投诉接待场所,配备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按照“首问负责制”接受和处理咨询、投诉。
二是鼓励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办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并在第31条规定,投保了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需要理赔的,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予以赔付。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将医疗责任保险费用转嫁给患者,《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投保医疗责任险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三是积极预防医疗纠纷。《办法》规定:要着力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医患双方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立咨询投诉接待场所,配备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接受和处理咨询、投诉,并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由咨询投诉接待人员负责反馈处理结果;要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义务。
四是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对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引发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纠纷的现场处置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处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生医疗纠纷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处置;医患双方可以采取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等。
《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了我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得到了百姓的广泛关注,在省内外强烈的社会影响。2013年,全省共调解医疗纠纷1893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1.6%,处理“医闹”事件2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6人,查获“医闹”22人。医疗纠纷的数量、群体性“医闹”事件和医疗纠纷赔偿均有明显下降,有力推动了我省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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