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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选 程 序


    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推荐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要认真听取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机关和部门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推荐对象确定后,应将推荐对象及其主要事迹在本单位和本地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市州的评选对象由市州委组织部、宣传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经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和省直监狱、劳教部门的评选对象由省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机关的评选对象由省直机关工委汇总、研究确定,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名单进行初审,按表彰名额1∶2的比例确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并组织在“红星网”、“红网”和“湖南领导人才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网”等网站上投票(具体投票方案另行通知)。省评选表彰工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投票和其他有关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经考察、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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