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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除虫护花”机制

  近年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对接中央、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企业司法诉求,坚持既铁腕“除虫”又柔情“护花”,探索建立了《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致力于在确保司法办案法律效果的同时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维护社会稳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孙春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王钦敏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给予批示肯定,部分驻江西全国人大代表、部分民主党派全国人大代表来湘视察时均给予积极评价,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了专题视频推介,在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国检察机关侦查预防工作会议、省委非公有制经济会议等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和业绩观
  一是转变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贪贿案件往往涉及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如果动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动辄羁押企业负责人,则可能办好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不仅不利于经济发展,而且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经营困难的形势下,更是雪上加霜。我们认识到,衡量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和司法办案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查办了多少贪贿案件,还要看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我们依托领导讲话发“强音”、专题研讨摒“杂音”、调研座谈聚“和音”,大力倡导“努力让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成为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标志”的理念,教育引导检察干警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养成履职促进发展、办案考虑稳定的高度自觉。
  二是主动对接企业司法诉求。主动联系走访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行业协会、商会和经济管理职能部门,邀请企业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准确把握各方关切。2016年全国“两会”结束后,迅即召开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民营企业家代表恳谈会,共同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非公经济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非公经济“十八条意见”的具体措施,决定将经济影响评估作为查办涉企案件的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旗帜鲜明地宣示检察机关呵护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立场、态度和决心。
  三是加大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省检察院明确,《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既是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的指导原则,也是检察干警查办司法个案的行动指南,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基层检察院分类综合考评、司法状况考评、检察业务考评等检察机关最核心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履职能力、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衡量检察干警司法办案能力的重要标尺。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检察长和自侦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承办干警为直接责任人,对制度执行得力、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重点推介,对因履职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追责。2015年以来,一年来共追究检察长主体责任1人,查处检察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5人,确保了制度的执行力。
  四是进一步凝聚、传导和释放服务企业发展稳定的思想理念。2016年10月,湖南省检察院会同湖北、江西省检察院举行以“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工作联席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就如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达成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为“两个健康”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加强有质量的制度建设、推动更深层次的检务协作、建立“亲”“清”新型检商关系等“九点共识”,进一步凝聚、传导和释放加强办案风险评估、服务企业发展稳定的思想理念。
  二、推行“三个一”评估机制,全方位评估办案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影响和社会风险
  一是实行一案一评估。对每一个涉企案件,除进行办案合法性评估、维稳风险评估外,还要对办案可能对涉案企业带来的生产经营风险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转,是否会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是否会引发媒体舆论炒作,是否会严重影响企业形象、信誉,是否会引发职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矛盾。一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共查处涉嫌贿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骨干774人,对涉案的689个企业进行了经济影响评估。
  二是实行一环节一评估。对涉企案件的线索分析、初查、立案、侦查等刑事诉讼各环节均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明确每个环节的重点评估内容。如立案时重点评估案件会牵涉到公司的哪些人、哪些项目、哪些重大事项及其在公司中的作用和影响,涉案企业及其涉案人员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会因案件信息公开引发媒体舆论炒作、影响涉案企业信誉及重大商业项目,是否会造成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停滞,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五项内容。
  三是实行一措施一评估。要求在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以及询问、搜查、调取证据等侦查措施时,对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如在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时,规定对涉案人员是否符合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律条件和标准,是否会直接影响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重大项目推进,是否会造成涉案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中断或失败,是否会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等四项内容进行重点评估。
  三、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一是加强风险预判和管控。针对评估预测的企业经营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实行一风险一预案,进行有效防范和处置。一年来,共采取防范措施1452项,没有一家企业因为办案方式不当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洽谈项目流产、工程建设停滞、引发媒体舆论炒作或群体性事件。如在查办湖南某上市公司多名高管涉嫌重大行贿犯罪案件中,评估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筹划一个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导致重组流产、股价震荡,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专案组在对该公司董事长和总裁采取羁押措施时制定了详细预案。羁押后,根据预案开辟“绿色通道”,使被羁押的董事长和总裁仍能及时决策、签署文件;建议该两人辞去公司职务,避免股价震荡;建议公司立即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推选一人主持日常工作。由于防范措施得当,办案期间,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没有受到影响,3000多员工情绪稳定,18.7亿的资产重组项目重组成功。
  二是坚持将司法保护和产权保护贯穿办案全过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科学选择办案方式和办案时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明确提出“不随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不随意采取羁押措施、不随意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外界正常的工作联系、不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五个不”规定。如在查办湘电集团涉嫌贪贿系列案中,对涉嫌犯罪但配合侦查并掌握国家舰船制造核心技术、正在参与国家重大核心项目研发的罗某某决定不采取强制措施,对批准逮捕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配合调查和积极退赃的2名上市公司高管及时办理取保候审。一年来共对涉嫌轻微犯罪的752名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人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是帮助发案企业“强身健体”。加强侦防一体化建设,推动案中侦查预防同步进行。坚持查案与查漏、提出检察建议与提出决策建言相结合的“双查双建”预防模式,查明涉企案件的发案原因和症结,分析发案特点和规律,提出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企业增强“健康指数”。如在查办湖南中烟公司原总经理等多名高管涉嫌贪贿系列案时,专案组对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性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该公司新的领导团队对招投标“提篮子”、不公平交易等现象进行了专项整治,建立招投标、财务管理等制度规范10余项,使该公司“浴火重生”,成功跨入千亿税收大户行列。一年来在查办涉企案件中,共开展预防调查380件、警示教育1497场次,提出预防检察建议24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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