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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选 标 准

    自2016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期间,凡本省公民中或本省范围内出现的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推进我省民主与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繁荣法治文化发挥作用、产生深远影响的法治人物和事件均可参评。法治人物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人物。
    (一)法治人物评选标准: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事迹突出的;
    2、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管理社会各项事物,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3、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为人民群众所公认和推崇的;
    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5、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为加强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做出了突出贡献的;
    6、长期从事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7、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治事件主要当事人。
    (二)法治事件评选标准:
    1、推进法治进程。对推动我省的法治进程具有典型意义和较强的引导、促进或推动作用。
  2、群众普遍关注。与百姓工作、生活密切相关,被普通百姓广泛关注。
  3、社会影响力大。在省内外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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