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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立法项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湖南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信访立法,建立健全信访终结制度,规范复查复核工作程序,我局起草了《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2016年3月17日以省政府第279号令发布,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立法项目是十八大以来我国首部复查复核工作立法,填补了立法“空白”,坚持了问题导向,针对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胆创新,作出前瞻性规定,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非常强,是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的需要和体现,是信访改革和法治化建设的一项重大进步,被中国法学会、北京信访矛盾研究中心评为首届“全国法治信访进步奖”。
  一、项目的发展过程
  200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湘政办法〔2007〕24号);2009年6月,省政府印发了《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湘政发〔2009〕27号),为该立法项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4年11月,我局向省政府申请将该立法项目立项。2015年5月,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该立法项目列为2015年省政府规章出台项目。2015年6月,我局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做了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公开举行听证和反复讨论修改等大量工作,于2015年7月20日报省政府及法制办审核,2016年2月22日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立法项目发展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立项申报阶段,二是起草呈审阶段,三是省政府审核阶段,四是正式出台阶段。
  整个立法过程严格按照《立法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到了立法程序合法。所有的条文内容都有相关的依据和来源,共依据了27部法律政策,涉及到其中的89条规定,并制作了《〈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草案)依据、参照和借鉴对照表》。
  我局先后共召开各类座谈讨论会59场次,反复修改61次,共征求意见395条,合并相同的262条意见后共133条,其中被采纳的54条,意见采纳率为40.6%,并制定了《〈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草案)意见采纳情况表》,说明了不予采纳的理由。特别是2015年10月28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非常成功,共接受106名社会公众报名,随即选择了17代表名参加,代表构成非常合理、科学、典型,包括5个方面:专家、律师各1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各1人,省、市、县和基层信访干部各1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代表各1人,基层群众代表(含信访人)共5人。听证得到了被邀请列席的立法专家高度肯定,收到了超出预期的效果,省内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
  二、项目的重要意义。一是该项目使我省复查复核工作立法“从无到有”,做到了“有法可依”。本次立法是我省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省信访法治化建设的一次重大进步,符合“法治信访进步奖”的目的和要求。二是该立法项目符合当前信访改革和法治化建设的精神,是适应法治新常态、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需要和体现,为兄弟省市复查复核工作立法提供了“样本”。三是该立法借鉴了其他法律的立法经验,对信访立法中尚未规定但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且工作实践中又急需要的,大胆创新,为我国今后的信访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修改,尽可能满足实践工作的需要,突出现代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
  三、项目的创新价值。一是增加公开听证、信息公开等规定,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阳光信访”的新机制。通过一系列的公开规定,让复查复核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力求以程序公开促实体公正,防止“暗箱操作”,杜绝“见光死”的复查复核意见。二是压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完善“责任信访”的新规定。进一步强化及时答辩和履行指定审查的责任,解决工作实践中职能部门不认真、不负责、不支持、不配合的问题;增加已终结信访事项后续工作责任的规定,解决终结后“撒手不管”和“终而不息”的问题。 三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利用信访改革成果,融入“法治信访”的新理念。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进一步界定复查复核机关和机构的关系及法定职责;利用“诉访分离”的改革成果,按照“依法分类处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复查复核的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的情形。四是强化便民措施,力求结论公正,实现“满意信访”的新目标。要求公开方便申请和查询的有关信息等等,体现了便民原则;进一步明确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具体措施,力求结论公正、权威;明确调解、和解、撤回等规定,充分尊重申请人个人意愿,尽可能让其满意。
  四、项目的实施效果
  (一)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推动了诉访分离和按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等信访改革举措的落地生根。《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共撤销下级因不严格执行诉访分离和分类处理的规定而受理错误的案件367件,较2016年同期的159件上升了130.82%。二是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办法》实施以来,全省通过复查复核和解、调解结案的151件,较2016年同期的89件上升了69.66%。三是维护了正常信访秩序。《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共办结复查复核案件785件,已停访息诉的689件,停访息诉率为87.77%,较2016年同期上升了17.24%。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复查复核业务工作。全省各级各部门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和业务培训,分级分部门分别组织集中培训152期10000多人,全省复查复核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受益群体广泛
  受益的主要群体有两个方面:一是信访群众能够依法、逐级、理性信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复查复核工作人员能够于法有据开展复核复核工作,依法终结信访事项,让信访工作秩序得到有序运行。
  (三)社会反响良好
  一是省内主流媒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办法》出台后,湖南卫视于4月5日进行了新闻报道;5月1日《办法》实施当天湖南日报全文整版刊出,5月12日又刊发了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许忠建的专题文章和宣传问答。二是得到了兄弟省市的高度肯定。安徽等兄弟省市纷纷来人、来电学习和交流,该立法项目的一些创新做法可供兄弟省市复查复核工作立法参考。三是获得了颇多的荣誉。2016年11月,该立法项目以排名第一的好成绩荣获首届全国“法治信访进步奖”。因该立法项目为我省法治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局政策法规处被评为2011-2015年度全省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六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该处副处长张军华同志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评为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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