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源纸业暗管偷排废水被罚251万
12月15日,湖南益阳市环保局对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按当月排污费四倍,处241万元罚款。这是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益阳开出的最大一张环保罚单。
群众举报,督察组立即交办
12月3日下午,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组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位于沅江市(益阳市下辖县级市)的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源纸业”)存在偷排现象。督察组于当天向益阳市环保局交办了该信访件。
接督察组交办件后,益阳市环保局于当日立即组织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和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赶赴沅江市,前往林源纸业开展调查。
到达林源纸业已是当晚22时40分,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生产废水和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重点对废水处理系统中初沉池、好氧池、深度处理系统等设施进行了检查。由于当时已是深夜,能见度很低,加上企业警惕性很高,并没有发现有偷排废水的痕迹,废气经监测也属于达标排放。
为彻底查清林源纸业是否存在偷排废水的行为,益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商定当晚留在沅江市,以便第2天早上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
再次突查,暗管偷排被曝光
12月4日6点30分,执法人员前往林源纸业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水总排口水位异常偏低,沿河排污口附近的水呈淡黑色,不断有黑色液体从水面下冒出。在对该企业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中废水收集池西侧仔细检查时,发现了有能控制废水从旁路排放的阀门和暗管。大部分废水通过此暗管直接排向外河赤磊洪道。
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废水偷排情况全程摄像取证,并当场制作监察纪录、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同时对偷排废水进行采样取证,并对偷排的废水进行计量测算。
12月5日,益阳市环保局召集有关人员针对林源纸业涉嫌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的行为召开案件审查会,一致决定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益阳市环保局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初步作出了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限期拆除暗管及有关设施并顶格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待监测结果出来后,如有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将对该企业作出进一步处罚。
二次审查,处足月排污费4倍罚款
针对益阳市环保局反馈的初步处理结果,湖南省环保督察组指出:据了解,林源纸业违规排放等环保问题已有前科。早在9月9日,益阳市环保局曾专门约谈了该企业负责人,其当时承诺愿意积极落实整改,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于这种屡教不改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进一步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
12月7日,对采样物质的检测报告表明,该企业暗管排口所取水样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和总磷排放浓度严重超标。
12月15日晚,益阳市环保局专门召开“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涉嫌暗管偷排生产废水行为”第二次案件审查会。
鉴于该企业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决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按照《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向林源纸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415409.92元。
延伸:处罚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根据益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站12月4日对林源纸业进行检查采样检测数据表明,该企业偷排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和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232mg/L、587mg/L、2.13mg/L。
悬浮物(SS)排放限值为30mg/L,超标6.73倍;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限值为90mg/L,超标5.52倍;总磷排放限值为0.8mg/L,超标1.66倍。
另外,根据对该企业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测算日均偷排废水约11000吨,计算排污费和处罚款如下:
一.COD
11000吨×30天×587/1=193710当量数
193710当量数×1.4元×2=542388.00元
二.氨氮
11000吨×30天×5.15/0.8=2124.375当量数
2124.375当量数×1.4元=2974.125元
三.SS
11000吨×30天×232/4=19140当量数
19140当量数×1.4元×2=53592.00元
四.总磷
11000吨×30天×2.13/0.25=2811.6当量数
2811.6当量数×1.4元×2=7872.48元
五.取COD、SS、总磷三项污染因子计算排污费,合计:
542388.00元+53592.00元+7872.48元=603852.48元
六.处排污费四倍的罚款:
603852.48元×4=2415409.9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