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专利保护与合作机制,积极推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湖南省在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领域进行了开创性的尝试和探索。2011年11月实施的《湖南省专利条例》,在我国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2013年4月起,三年来,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与法院系统联合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改革试点。
湖南的实践,直接推动了《专利法》条文的修订。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12月发布的《专利法》第四次修订(送审稿)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专利侵权赔偿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首次在国家层面将司法确认制度引入知识产权解纷领域,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
湖南的试点,为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全国推广提供了成功样本和有效参考。陕西省、福建省、北京市等省市已将该做法吸纳入当地地方立法之中。2016年,全国专利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将湖南模式作为典型经验予以推介。浙江义乌等地司法系统也开始借鉴专利纠纷调解司法确认,使该成果逐渐遍地开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布置2017年重点工作时,特别提到,要推广湖南等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积极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湖南的经验,开辟了知识产权保护新渠道,是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有效途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印发的《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特别指出要进一步发挥行政保护的优势,加快完善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推进诉调对接和司法确认工作,支持对专利纠纷进行诉前、诉中调解,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此项试点改革的成功是高校智库与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精心协作,共同探索的一项重大成果,是智库服务地方立法、服务政府决策的价值彰显。从地方立法的起草到试点工作的推进,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作为《湖南省专利条例》立法研究承担单位,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建立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建议。之后,省知识产权局、中南大学法学院和法院系统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理论研讨及经验总结,联合举办了《湖南省专利条例》配套政策实施高层论坛等多次活动。 2015年,中南大学法学院与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重大问题的调研》,使理论和实践更紧密结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审查机制。
在试点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诉调对接关系。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为省高院指定的试点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司法确认管理机构,制定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工作方案》,出台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规范(试行)》,规范了11种文书格式。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也制定了相应规范,对司法确认案件的范围、主体、程序等方面予以明确。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了系列新规定。为适应新形势,岳麓区法院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审查立案改为登记立案,并首次引入司法确认的“负面清单”审查标准。从法院“不能受理、不能认证、不能确认”等负面角度进行审查,采取“排除法”的方式进行确认把关。通过合理划定司法确认中的审查边界,凸显其特别程序的特色,既做到保障司法确认质量,又兼顾纠纷解决效率。
试点以来,湖南知识产权局系统共行政调解专利纠纷383件,向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数十件,所有确认案件均得到自觉履行,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充分体现了行政调解和司法确认对接的功能优势,开辟了专利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实践证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有利于增强行政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有效化解专利纠纷,提高行政调解和司法办案的效率,是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共治的有益尝试,也将开辟行政调解领域的司法确认之先河。
|